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6號
- 原 告
- 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戰振威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 告
- 陳木村
- 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舜
- 共 同 潘鳳德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凡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