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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湘琳

原 告
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振威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陳木村
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舜
共 同 潘鳳德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凡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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