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潔安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鴻土木包工業即張慶章因108年度訴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