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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姚貴美

  • 原告
    郭易鑫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郭易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 民國107年12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紫君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宏宇通訊行│華南銀行基隆分行│101年12月31日 │8,205元 │DD819028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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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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