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翠芬

聲請人
文山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柳
訴訟代理人
鄭瓊蘭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月2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冠峻興業股份│永豐商業銀行│107年11月10日 │9,199元 │911289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