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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001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1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49 ││ │ │基隆分行 │ │ │ │├──┼────┼──────┼───────┼─────┼─────┤│002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2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50 ││ │ │基隆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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