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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學毅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再審被告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7,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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