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陳學毅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貴律師
- 再審被告
-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7,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