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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健一
相 對 人
弘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經雙方合意,勞資雙方以和解方式解決本爭議(工資及損害賠償),資方給付勞方和解金110,000元,並於107年11月30日上班時間中,勞方至公司所在地: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2樓領取全額現金,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11月23 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下同)11萬元,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工資及損害賠償之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7年11月23日,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11 萬元調解成立,並約定聲請人於107年11月30 日上班時間至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2樓相對人公司領取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於107年11月30 日給付聲請人11萬元,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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