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號

抗告人
林秀琴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曹若蘭與相對人鼎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