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債務人
- 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峰
- 債務人
- 楊明峰
- 債務人
- 楊龔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楊明峰及楊龔秀鳳等三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