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 請 人 御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完整說明系爭支票遺失之過程(系爭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2.說明系爭支票是否均有填載發票日,如有,各紙支票之發票日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