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請人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松盛營造有限公│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7年12月12 │9,450元   │GN6860523   │    │
│    │司            │                │日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