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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請人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相對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無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後經提示迄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 2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8年4月22日 │1,380,960元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 │CH0000000 │├──┼───────┼──────┼───────┼───────┼─────┤│002 │108年4月22日 │430,171元 │108年5月30日 │108年5月30日 │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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