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山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孝三 相 對 人 余瑩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該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瑩珍之戶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即遷 入新北市汐止區保長路,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且依聲請人 提出之事證資料,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本院轄區,揆諸上揭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