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山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孝三
相對人
余瑩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余瑩珍之戶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即遷入新北市汐止區保長路,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事證資料,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本院轄區,揆諸上揭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