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原 告 鍾詩怡 被 告 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薪資、資遣費及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共計新臺幣7萬9,670元,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