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 原告
    鍾詩怡
  • 被告
    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原   告 鍾詩怡 被   告 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薪資、資遣費及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共計新臺幣7萬9,670元,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櫻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