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林淑鳳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文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300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品儀 被 告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10%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櫻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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