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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號

原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謝宗廷
被告
史惠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上午9時1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21元,及其中新臺幣60,697元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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