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號
- 原告
-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廷
- 被告
- 史惠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上午9時1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21元,及其中新臺幣60,697元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