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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曹庭毓曹庭毓

  • 當事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史惠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號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謝宗廷 被   告 史惠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基小字第3145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上午9時1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21元,及其中新臺幣60,697元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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