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海商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海商簡字第1號原 告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春 上列原告對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Co.KG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二、三項,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3份。 二、被告 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Co.KG於其設立處經我國駐外管處或授權代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含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三、被告 Moeschter Jens Uwe、Rist Alois Martin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住所與起訴狀記載相符之證據,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四、民事起訴狀所列證物三應譯為中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