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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黃怡潔
被告
宥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詩垠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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