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8,1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