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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8,1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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