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 原告
-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柱
- 被告
-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