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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張振東

  • 原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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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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