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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原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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