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梅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