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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上訴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被上訴人
李福梅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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