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柏佑地產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被 上訴人 李福梅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