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3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秋福即佳家工程行 陳昭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秋福即佳家工程行邀同被告陳昭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卷附授信合約書第1 章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第14條之約定,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在卷可稽,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