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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上訴人
周益如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周秀卿

○ ○ ○      00號7樓

      周秀玲

      周秀珍

      周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伯倫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7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被告周秀月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提起上訴,並經本院於108年6月6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周益如請先確認被告周秀月是否已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被告周秀月如未繳納,上訴人周益如再依本裁定補繳,以免重複繳納,併予敘明。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4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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