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周益如
-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周秀卿
○ ○ ○ 00號7樓
周秀玲
周秀珍
周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伯倫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7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被告周秀月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提起上訴,並經本院於108年6月6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周益如請先確認被告周秀月是否已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被告周秀月如未繳納,上訴人周益如再依本裁定補繳,以免重複繳納,併予敘明。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