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楊金月即立盛工程行、捷堃營造有限公司、曾徐秀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楊金月即立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添貴 被上訴人 捷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徐秀子 訴訟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惟經本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是以,上訴人係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顯無上訴利益,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