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
- 上 訴 人
- 楊金月即立盛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楊添貴
- 被上訴人
- 捷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徐秀子
- 訴訟代理人
-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惟經本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是以,上訴人係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顯無上訴利益,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