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周 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嘉振
- 被告
-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應傑
- 被告
- 僕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錦
- 被告
- 邱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