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相對人
- 威耀健康資源整合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荏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請求返還標的物亦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