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傳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1,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8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