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 上訴人
- 許仁勇
- 上訴人
- 莊玉蘭
- 被上訴人
- 拓荒者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侯又愷
- 被上訴人
- 錢其亮
翁榮隆
上列上訴人與拓荒者公司等人因108年度消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73萬6,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萬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