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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許仁勇
上訴人
莊玉蘭
被上訴人
拓荒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又愷
被上訴人
錢其亮

      翁榮隆

上列上訴人與拓荒者公司等人因108年度消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73萬6,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萬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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