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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許仁勇
上訴人
莊玉蘭
被上訴人
拓荒者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侯又愷
被上訴人
錢其亮

      翁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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