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陳志誠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宋隆盛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