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告
-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