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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黃玉雀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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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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