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吳恆
- 被告
- 沙巴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潁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