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智
- 被告
-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羅健成
- 被告
-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3,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