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山左散熱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被 告 陳廖鴻即鴻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9,950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9,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