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綠的工作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江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9,086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