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羅孚傢俱有限公司(羅孚設計)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樺
- 被告
- 簡英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9,826元,應繳納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