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昌
- 訴訟代理人
- 袁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晟工程有限公司、劉翠香、李志岱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晟工程有限公司、劉翠香、李志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