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姚貴美
- 當事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晟工程有限公司、劉翠香、李志岱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晟工程有限公司、劉翠香、李志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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