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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6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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