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告
- 林翠華
- 被告
- 峯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峯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峯元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