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正山
- 訴訟代理人
- 施凱傑
- 被告
- 吳泰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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