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告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正山
訴訟代理人
施凱傑
被告
吳泰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