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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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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張阿綿
被告
曾建文即喜喜婚紗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585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800 元及其相關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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