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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王慧惠

  • 原告
    李哲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李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山電器行即洪豪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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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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