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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被告
慧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被告
悅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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