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龍 被 告 慧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被 告 悅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