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232元 ,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