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前為宏碁資訊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萬8,24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