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1,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