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廖志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茂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
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
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