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廖志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