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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返還投資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告
廖志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茂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

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

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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