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1號
- 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被告
- 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