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1號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 告 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