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揭朝華
- 原告李昭賢
- 被告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乃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被 告 紀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6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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