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告
- 李昭賢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告
-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揭朝華
- 被告
- 紀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